关于第25531429号“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54:08  浏览:701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531429号“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06号

   

  申请人:北京纳通医学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531429号“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95935号“NATON及图”商标、第14135259号“NATON及图”商标、第24885312号“纳通医疗集团NATON MEDICAL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与申请人签订共存同意书,各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商标共存同意书》、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据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载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0类指定的全部商品上注册和使用。
  我委认为,各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鉴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适用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之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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