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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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535191号“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07号
申请人:北京纳通医学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535191号“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20530519号“N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3619号“PUFF NATION THE ORIGINAL SIGNATURE 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98371号“纳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93430号“纳通NATONG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88063号“纳通检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经与申请人签订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权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据、引证商标一、四、五所有人的简介、网络检索资料、撤销申请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载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的全部服务上注册和使用。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鉴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适用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之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可予以共存。申请商标复审的“测量;气象信息;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学研究”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Naton ”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气象信息;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