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66644号“高尔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53:23  浏览:289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766644号“高尔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08号

   

  申请人:郑州锦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66644号“高尔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22191号“Golf”商标、第8108256号“高夫”商标、第25407295号“高尔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无关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完全相同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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