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368010号“火星猴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53:05  浏览:383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6368010号“火星猴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35号

   

  申请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68010号“火星猴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6989832号“火星猴子MONKEY MARS”商标于2018年12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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