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13415号“HITA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47:24  浏览:360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3513415号“HITAL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27号

   

  申请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13415号“HIT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80583号“HI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达成共存,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80579号“HI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2月6日经商标局转让程序核准已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外的其余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幼儿园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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