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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
关于第22790320号“一叶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28号
申请人: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0320号“一叶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86673号“一叶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2692号“一叶制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20557号“一页子 yiye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和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31572号决定在工作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2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一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手套(服装)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子、袜、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手套(服装)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差异,二者的整体含义有所不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经宣传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子、袜、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鞋、帽子、袜、服装带(衣服)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