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
关于第20882232号“OPENDES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21号
申请人:FABBED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82232号“OPENDE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局引证的第19821051号“OPENDE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5373号“小将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针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7812号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注册并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