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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
关于第20883444号“帘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20号
申请人:海宁市众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创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3444号“帘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9821008、19821050号“帘到家”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分别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4668号、(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4665号决定不予注册。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