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2151号“海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42:25  浏览:1313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0922151号“海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1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2151号“海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19882号“海E家”商标、第9741085号“海E家 HIEIIKA”商标、第10505753号“海E家HYJ.COM”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3430420号“海贝之家”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130562号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商标局引证的第18345626号“海贝之家”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9464号决定不予注册。因此,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14867号“海豚之家 DOLPHINPARADISE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差异,二者在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有所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19882号“海E家”商标、第9741085号“海E家 HIEIIKA”商标、第10505753号“海E家HYJ.COM”商标注册人已签署了共存协议,该三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并未完全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亦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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