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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
关于第19798883号“声学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16号
申请人:深圳市硕泰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8883号“声学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41641号“声学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5289号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扬声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