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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
关于第17271112号“天然农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14号
申请人:中林促(北京)认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71112号“天然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71108号“天然林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71108号“天然林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9200号“天然牧场”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71108号“天然林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975968A号“天然居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71108号“天然林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于2016年8月4日经商标局审查予以驳回,已属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外的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由“天然农场”文字构成,若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餐厅、休养所等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服务的内容、目的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类、第32类复审商品及第43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