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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
关于第17550521号“蜂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1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50521号“蜂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6361222号“蜜蜂箱(BEE BOX)”商标、第16361775号“蜜蜂箱”商标于2018年10月17日经商标局变更程序予以核准,其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