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50521号“蜂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37:50  浏览:1180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17550521号“蜂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1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50521号“蜂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6361222号“蜜蜂箱(BEE BOX)”商标、第16361775号“蜜蜂箱”商标于2018年10月17日经商标局变更程序予以核准,其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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