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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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542386号“SHENGYIM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002号
申请人:河南圣一目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42386号“SHENGYI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210957号“圣伊牧SHENG YI 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75248号“钓博士DIAOB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