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59098号“NECTAR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29:58  浏览:275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859098号“NECTAR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12号

   

  申请人:威尔科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59098号“NECTAR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681158号“nectar及图”商标、第19807064号“YARA COSMETICS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为文字“NECTARI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YARA COSMETICS Y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洗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洗液”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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