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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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54108号“宝利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13号
申请人:布伦特伍德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4108号“宝利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20464号“宝丽金”商标、第14285317号“金宝利JINBAOLI及图”商标、第7574630号“金宝利J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所有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第1079223号“宝丽金BAOLI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续展,即将失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词典查询资料、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企业信息资料、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资料、引证商标四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11类复审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第7类“粉碎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