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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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158412号“MOMO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844号
申请人:上海摩魔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58412号“MOMO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807002号“MOMO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MOMOREN”与引证商标的文字“MOMOEN”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