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69027号“DEM I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44:43 浏览:658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
关于第26169027号“DEM IN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005号
申请人:橙果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浙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69027号“DEM 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815904号“畅捷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