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987293号“仁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24:23  浏览:637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987293号“仁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47号

   

  申请人:秦皇岛仁轩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87293号“仁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62485号“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仁轩庄”、“仁轩庄园”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撤销申请做出决定后,再就本案做出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仁轩”,其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仁”,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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