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69384号“国手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24:00  浏览:900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669384号“国手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42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9384号“国手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一词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白酒商品上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成功注册的第15257120号“国手堂”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最后,在先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近似的“国粹”等商标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获准注册,这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也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2、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信息、类似情况的商标信息;
  3、申请人签订的部分合同及发票;
  4、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国手堂”,其包含的“国”字易被理解为国家级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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