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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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24690号“富和 FUW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7650号重审第0000000001号
申请人:中山市富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37650号《关于第20624690号“富和 FUW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注册号:7402573)注册人于2012年3月19日注销,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导致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导致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薛寅君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