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66318号“EZ Cl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20:01  浏览:894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566318号“EZ Cl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856号

   

  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6318号“EZ Cl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909913号“E-clip”商标、第25419971号“ESCLI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协商共存,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状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并未收到相关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EZ Clip”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E-clip”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和外科内窥镜用治疗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9年01月0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