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977804号“OULAN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04:27 浏览:715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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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77804号“OULAN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6439号
申请人:山东住工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77804号“OULAN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90590号“福润宝FURUNBA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康陆军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