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88776号“HanSe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02:41  浏览:876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488776号“HanSeri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6293号

   

  申请人:河南中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8776号“HanSe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1905S号“HANS P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08873号“HANS P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58765号“HA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27827号“汉宁H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20378号“汉光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06716号“汉光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HanSerie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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