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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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790322号“ONELEA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24号
申请人: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0322号“ONELEA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86673号“一叶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档案及驳回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31572号决定在工作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2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ONE LEAF”构成,其中文含义可译为“一叶子”,其与引证商标的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子、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服装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