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3439号“帘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45:37  浏览:327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0883439号“帘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123号

   

  申请人:海宁市众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创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3439号“帘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9821050号“帘到家”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4665号决定不予注册。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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