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42313号"兰亭集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8 12:18:17  浏览:479   

关于第35442313号"兰亭集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85号 

 申请人:梁升樊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2313号"兰亭集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4457号“兰亭集势”商标、第25821838号“兰亭集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则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而归于无效,不在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商标放弃后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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