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15459号“千泉THOUSANDS OF SPR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85号
申请人:宜兴干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5459号“千泉THOUSANDS OF SP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9802号“千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第3358912号“千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狗用洗涤液”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同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3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