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77384号“小田叔XIAOTIANS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19:36 浏览:817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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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277384号“小田叔XIAOTIANS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857号
申请人:儋州广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77384号“小田叔XIAOTIAN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956842号图形商标、第23956256号图形商标、第13889881号“夏先生的店 A Healthy Beverage Store及图”商标、第1822647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