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84273号“ONTOP CREEP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8 10:10:43 浏览: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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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84273号“ONTOP CREEPE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6838号
申请人: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普瑞达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对第14784273号“ONTOP CREEP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LIZARD”商标于1986年就获得商标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知名度和显著特征。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6889号“LIZARD及图”商标、第246867 号“LIZARD及图”商标、第7828408号“LIZ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均已失效。争议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户外用品展及所获荣誉图片;
2、部分专柜及照片;
3、第14784273号、第16680740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4、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0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亦不至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且经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失效,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赵齐朝
王训陶
2019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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