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15665号“艺福润叶堂YI FU RUN YE 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4 10:31:37  浏览:512   

关于第25415665号“艺福润叶堂YI FU RUN YE

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9059号

   

  申请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林全武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5415665号“艺福润叶堂YI FU RUN YE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首创“互联网+茶业”的电商模式,销售平台遍及淘宝网、天猫商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是中国茶行业销售额过3亿的品牌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0012836号“艺福堂”商标、第10012870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17839659号“艺福堂及图”商标、第21645773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17017395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6439705号“艺福堂YI FU 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摹仿,有违诚信原则,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获得初步审定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艺福润叶堂”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汉字“艺福堂”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文字部分“艺福润叶堂YI FU RUN YE TANG”与申请人商号“艺福堂”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的程序。关于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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