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4955号
申请人:福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济南汉曼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对第17200952号“咔嗒咪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5563566号“咔米嗒 Kam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6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12月14至2025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咔嗒咪”及图形组成,文字“咔嗒咪”为其显著认读部分。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咔嗒咪”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咔米嗒”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1月21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