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81066号 "福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8 11:47:56 浏览:444
关于第18981066号“福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926号
申请人:杭州尼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981066号“福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食用燕窝、海参(非活)、肉罐头、果酱、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故在上述商品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30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