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72500号“干泉GAN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29 10:32:33 浏览:487
关于第31172500号“干泉GANQ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9414号
申请人:宜兴千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2500号“干泉G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第12288372号“千泉”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福伦
2019年09月17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