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11419号“翁隆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29 10:24:30  浏览:461   
   

关于第30011419号“翁隆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6568号

   

  申请人:杭州以美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11419号“翁隆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0523号“翁隆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非医用草本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何旭卓
张静

2019年06月19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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