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50549号“如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29 10:21:51 浏览:725
关于第30850549号“如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003号
申请人:厦门朵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50549号“如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498762号“熙如 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泽平
2019年06月12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