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第11879184号
发布时间:2015-06-10 00:05:06  浏览:1223   

商评(2014)第000008073号

申请人:苏俊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1879184号"南方光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主要应用在"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5923号"南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8832号"南方化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20815号"新南方xnf shan,xi,south.hotel.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32956号"南方shan,xi,south.hotel.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78749号"南方集团na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申请商标"南方光学"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新南方"、与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南方"、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南方集团"相比较,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庭院风景布置、动物饲养、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的庭院风景布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指定使用的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二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二项服务上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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