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15321号“川渝又一村YOU YI C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50:26  浏览:1103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6615321号“川渝又一村YOU YI C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6770号

   

  申请人:陈正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15321号“川渝又一村YOU YI C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1992号“又一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0294号“川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25988513号“又壹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的第26007895号“川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21508号“江南又一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26078号“川渝人家;CHUAN 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川渝又一村”与引证商标二、六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川渝”、引证商标一、五包含文字“又一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康陆军
张玉广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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