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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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37596号“3D溜溜网3D66.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999号
申请人:深圳特鹏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37596号“3D溜溜网3D66.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830011号“溜溜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细节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宣传,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及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溜溜网”,与引证商标“溜溜云”,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