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650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33:24  浏览:907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70650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99号

   

  申请人:深圳市怡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5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830751410970317688182号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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