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370899号“美特冰融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31:36  浏览:319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6370899号“美特冰融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000号

   

  申请人:密尔特沃特研究与生产封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70899号“美特冰融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947139号“美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理结果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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