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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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075292号“辣么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401号
申请人:嘉善川南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5292号“辣么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05249、10803996、9113444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表示商品的口味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辣么爽”指定使用在“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