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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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523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995号
申请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2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与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901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行业差别巨大,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