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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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25337号“酸碱平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862号
申请人:崔富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25337号“酸碱平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酸碱平衡”作为商标使用在“苏打水”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