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33130号“三鑫物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3:17:23  浏览:756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4233130号“三鑫物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6442号

   

  申请人:潍坊三鑫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3130号“三鑫物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63710号“三鑫及图”商标、第20310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显著性。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证据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仓库贮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仓库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三鑫物流”及图形构成,文字与图形呈上下结构,均处于显著位置,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康陆军

201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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