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50413号“翁隆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29 10:27:24  浏览: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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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30650413号“翁隆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245号

       

      申请人:杭州以美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50413号“翁隆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0523号“翁隆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非医用草本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何旭卓
    张静

    2019年07月30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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