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28358号“o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5 03:00:16 浏览:341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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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关于第27328358号“o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123号
申请人:北京橙云慧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328358号“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1178号、第3249711号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