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37071号“POHHN罗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57:04  浏览:345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737071号“POHHN罗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122号

   

  申请人:康吉-俄罗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737071号“POHHN罗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857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抢注的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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