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26551号第9类"晶慕KIMOON"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4-28 15:12:56  浏览:494   

关于第14826551号第9类"晶慕KIMOON"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902号

龚霞:

上海熙爱商贸有限公司:

 龚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熙爱商贸有限公司第14826551号第9类“晶慕 KIMOON"商标在“眼镜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熙爱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7月22日至2019年07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熙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上海熙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龚霞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龚霞的撤销申请,第14826551号第9类“晶慕 KIMOON"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龚霞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1月21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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