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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96857号第35类"拾货"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2245号
陈英杰:
杭州拾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陈英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杭州拾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4896857号第35类“拾货”商标在“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3.替他人推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杭州拾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5月13日至2019年05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杭州拾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杭州拾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陈英杰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陈英杰的撤销申请,第14896857号第35类“拾货”商标在"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3.替他人推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陈英杰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19年11月13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