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们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1150号
达州市农优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农优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第11806964号第30类“白大夫”商标在“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达州市农优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达州市农优食品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806964号第30类“白大夫”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撒销申请人达州市农优食品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5月26日
来源:未知
上一篇: 关于第14896857号第35类"拾货"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下一篇: 暂无